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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75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楊筑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7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4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叁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三、四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一、三、四所示日期分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詐欺、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一、三、四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3 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

三、四所示之罪經減刑後,並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宣告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筑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75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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