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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1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1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結夥二人,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併科罰金新台幣柒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之。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 月20日,犯結夥二人,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790 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738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併科罰金150 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下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19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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