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1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結夥二人,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併科罰金新台幣柒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之。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 月20日,犯結夥二人,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790 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738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併科罰金150 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下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