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7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7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至五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 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5 、6 之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併科罰金新台幣6萬元,上開各罪嗣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10月,併科罰金新台幣6 萬元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至5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