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8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件編號一之犯罪,減刑如附件編號一所載之刑,與附件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件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經判處如附件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件編號1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該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件所示之2 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沒收等從刑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指明。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