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1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台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8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26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68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中華民國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9 條聲請予以裁定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