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3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一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二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一、二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經判處如附表一、二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悉合於減刑條件,分別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