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2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5 月18日、同年11月11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決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原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及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