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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44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林俊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4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之1號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減為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4 所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分別經本院判刑確定在案(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符,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俊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44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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