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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29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2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4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並與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 所列日期所犯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 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2 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 之犯罪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符,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29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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