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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8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洪能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8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 月12日犯刑法第321 條第1項第3 款、電業法第105 條之攜帶兇器竊取電線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760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301 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洪能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83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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