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20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李殷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420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關於上訴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19 條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得捨棄其上訴權」、「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同法第353條、第359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甲○○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於96年9月5日裁定後,於同年9月18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並已具狀聲明捨棄抗告權,此有捨棄抗告權聲明狀1紙在卷可憑,則依照上開規定,抗告人自已喪失其抗告權,故其於96年9月26日復具狀提起抗告,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殷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20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