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7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57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 、2 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 、2 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示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將附表編號1 、2 所列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