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1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所犯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另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所犯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所犯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分別經本院判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符,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第12條,修正前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