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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84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黃宗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38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高雄市○○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等貳罪,均減刑如附表所示,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2 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上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宗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壹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84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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