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8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80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刑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間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937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在案,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上開犯罪,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3 條第1 項第15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