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4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42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 條規定,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如附表所示原判決所諭知沒收銷燬之從刑因不在減刑範圍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不另行諭知,附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