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5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502號
- 聲請人即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施用毒品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 月21日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845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壹日,並於96年7 月2 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