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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00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10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在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受刑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6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載,與附表編號四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壹月,褫奪公權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第1 、2 、3 號之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3 項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各餘罪,雖依本條例第3 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第12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受刑人所為附表編號1 至3 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1年度訴字第3166號、第3120號、91年度易字第4031號、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543號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附表所列編號1至3 之犯罪,合於減刑條件,茲聲請人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 至3 之罪與附表編號4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12條、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靖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00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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