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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38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陳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385號

聲請人
甲○○
即受刑人

          現於臺灣屏東戒治所

上列受刑人因附表所示之3 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受刑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貳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編號壹、貳所載,與附表編號參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3 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3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385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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