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5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58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與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另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侵占罪,減為罰金銀元壹仟伍佰元即新台幣肆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分別經本院及高雄少年法院分別判刑確定在案(如附表一、二所示)。茲檢察官以其中部分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符,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 ,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