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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054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梁淑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05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3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一之侵占罪,減為罰金新臺幣陸仟元,罰金如役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二所示之刑,與附表二編號3 所示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又犯附表三編號1 、2、3 所示之罪,各減為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違反侵占等7 罪,分別經判處罰金新臺幣1 萬2,000 元、有期徒刑1 年、6 月、4 月(減為2 月)、1 年2 月、1 年、3 月確定在案,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除附表二編號3 已經減刑之罪外,其餘6 罪之犯罪時間亦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之規定,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一所示之侵占罪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就附表二編號1 、2 之罪與附表二編號3 所示已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就附表三之3 罪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梁淑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二、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054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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