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1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14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圖利聚眾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經核無誤,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