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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22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林永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22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 月8 日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065號(偵查案號: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008號),判處罰金新臺幣5000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永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220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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