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2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22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 月8 日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065號(偵查案號: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008號),判處罰金新臺幣5000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