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2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27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6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柒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一、二所載,其中如附表一所示伍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罪,與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玖月,褫奪公權肆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日期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7 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7 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一所示5 罪、附表二所示3 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2 罪經減刑後,並與附表二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如附表一所示5 罪,亦於減刑後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