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8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88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8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 、2 之竊盜等貳罪,均減刑為附表編號1、2 所載,與附表編號3 已減刑之竊盜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2 之竊盜等2 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 已減刑之竊盜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