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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022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黃宗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02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一、二、四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一、二、四所載,附表一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附表二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附表四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附表三編號1 至3、5 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三編號1 至3 、5 所載,與附表三編號4 所列不應減刑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參月,褫奪公權參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一至四所列日期,犯附表一至四所示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一、二、四,及附表三編號1至3 、5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一、二、四所犯各罪,附表三編號1 至3 、5 之犯罪與附表三編號4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12條、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宗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壹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022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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