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1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12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2月30日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862 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532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