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2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27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妨害兵役條例等肆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兵役條例等四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1397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