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8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68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在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91年6 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6 年,在監獄執行中,於96年4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6年4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6年12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