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9 月確定,並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96年1 月2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9 月確定在案,於96年1 月2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6年6 月12日,縮刑後終結日期為96年5 月31日,有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