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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59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陳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59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5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壹零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所稱之第1 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於民國96年5 月2 日上午10時20分在高雄市苓雅區○○○路與福壽街口為警查獲,並在被告身上扣得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檢驗前淨重0.677 公克,檢驗後淨重0.644 公克),嗣被告經於觀察勒戒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40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警方移送書及該署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附卷可稽。而扣案物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誤,有該院96年6 月5 日鑑定書1 紙在卷可參,係屬違禁物無誤。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59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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