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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4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林意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14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642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簡字第41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95年3 月3 日執行完畢。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714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94年11月4 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11月15日,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60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詎甲○○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5年10月26日13時許回溯24小時內某時(不包含為警查獲後受公權力拘束時間),以將海洛因摻入香煙內吸食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為警通知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呈現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而發現上情。

三、案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及併案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且被告同意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請檢驗後,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代謝後嗎啡之陽性反應等情,有長榮大學95年11月8 日確認報告1 紙附卷可稽。綜上,足徵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施用、持有。次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應依一般刑事訴訟程序予以起訴論罪科刑,此觀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規定自明。本件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714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94年11月4 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11月15日,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60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足佐,其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之罪,所為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相符,依法應予論科。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級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一級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簡字第41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95 年3月3 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 年之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經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仍未能戒除毒癮,且戒毒意念非堅,惟念被告於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施用毒品行為,乃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及其施用時間、次數、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嘉惠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意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40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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