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0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005號
- 被告
- 甲○○
另案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6年12月24日96年度訴字第400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具狀敘明上訴理由。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於民國97年1 月2 日收受本院96年12月24日96年度訴字第4005號刑事判決,於97年1 月4 日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具體理由,依上開說明,被告應於主文所示之期間具狀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