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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45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戰諭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撤緩字第4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6年度執聲字第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於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94年1 月7 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94年1 月7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75條、第75條之1 及第76條規定,刑法施行法第6 條之1 定有明文。是依修正前刑法宣告緩刑,而於新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應逕依新法第75條、第75條之1 之規定撤銷緩刑宣告,合先敘明。次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㈠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㈡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亦定有明文。

三、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戰諭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45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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