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68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686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調偵字第3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六八六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案被告甲○○所犯為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原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96年6 月25日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竟又否認犯行,本院認不宜進行簡式審判序,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由本院合議庭以通常程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王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