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07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2079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已坦認犯罪,並無串供之虞,且尚有房屋貸款及車禍和解事宜未及處理,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規定,於民國96年6 月22日予以羈押在案。本院斟酌被告前已有竊盜前科,竟再為本件竊盜犯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堪認被告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是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尚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陳稱其並無串供之虞云云,既非本院認定被告應予羈押之事由,其所辯自無足採。至被告以其尚有房屋貸款及車禍和解事宜未及處理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均核與被告是否應予羈押無關,且本案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定之各款應予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存在。從而,被告以前揭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均非可採,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