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5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250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96年9 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7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就本院96年9 月17日96年度易字第25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不服判決,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之理由書,依前開規定,應由本院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檢卷送上訴。如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依法即應以判決駁回之,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