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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62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黃苙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262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96年度易字第262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自民國96年8 月9 日予以羈押在案。被告雖以需安頓雙親、子女及籌措家庭生活、教育費用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核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被告所提出之事由,亦未有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列情形,是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苙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育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620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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