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6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2620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96年度易字第262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自民國96年8 月9 日予以羈押在案。被告雖以需安頓雙親、子女及籌措家庭生活、教育費用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核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被告所提出之事由,亦未有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列情形,是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