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21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唐照明洪乙心梁淑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42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調偵字第11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乙○○與丁○○2 人於民國95年7 月27日晚上11時許,在高雄市○○區○○街2 巷處,因停車問題發生口角而互有嫌隙,嗣於95年7 月28日晚間11時55分許,丁○○與其友人甲○○及丙○○甫共同飲酒畢,竟共同基於傷害人之身體之犯意聯絡,至乙○○位於高雄市○○區○○路591 號住處,由甲○○及丙○○分持木棒、木棍毆打乙○○(另行判決),乙○○亦基於傷害之犯意,奪下木棒並毆打甲○○及丙○○,造成丙○○受有頭部外傷併頭皮撕裂傷1 公分、5 公分、右手肘2 ×1 公分瘀傷及左側胸部挫傷之傷害;甲○○受有頭部外傷併頭皮撕裂傷8 公分及右眉撕裂傷1 公分之傷害,並經甲○○、丙○○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撤回告訴,有95年3 月12日審判筆錄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法 官 洪乙心

法 官 梁淑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21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