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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95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林柏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954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321 條之竊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為預防其於審判中再犯相同之罪,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規定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上開犯行,業經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13日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在案,且被告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現於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中,已無審判中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其羈押原因既已消滅,揆諸前開規定,自應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0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柏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國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954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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