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6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668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769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前淨重零點零捌壹公克,檢驗後淨重零點零柒貳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末行補充為「(毛重0.3 公克,檢驗前淨重0.081 公克,檢驗後淨重0.072 公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3 行補充記載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3 公克,檢驗前淨重0.081 公克,檢驗後淨重0.072 公克),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送達後10日內,應具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