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9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簡字第96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中華民國96年3 月6 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96年3 月16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同年月27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