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991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洪乙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99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0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被告甲○○、乙○○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2 人與告訴人丙○○間因有爭執,但未能理性處理解決爭端,即出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傷害,且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稍加彌補告訴人之損害;惟參酌被告2 人未曾受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素行尚可,並考量其2 人係因關涉其女之事宜始與告訴人發生爭端,而導致其2 人情緒、行為控制之失當,復兼衡告訴人之傷勢情狀、被告犯罪之目的、手段及犯罪後雙方曾洽談和解事宜但未獲結果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上開各情,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77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乙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991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