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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85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68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在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91年6 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6 年,在監獄執行中,於96年4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6年4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6年12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4   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靖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85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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