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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9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楊淑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9 月確定,並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96年1 月2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9 月確定在案,於96年1 月2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6年6 月12日,縮刑後終結日期為96年5 月31日,有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淑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9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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