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1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11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8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包及壹小罐(合計淨重零點伍捌公克,空包裝重叁點陸伍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壹點貳玖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與第二級毒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驗結果,呈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1 紙、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1 紙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38條第1 項第1 款、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