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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11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蔡廣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11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8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包及壹小罐(合計淨重零點伍捌公克,空包裝重叁點陸伍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壹點貳玖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與第二級毒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驗結果,呈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1 紙、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1 紙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38條第1 項第1 款、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廣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110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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