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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17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17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

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竊盜等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高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罪│宣       │犯 罪│偵  查│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合於96│減刑後刑期、│
│ │        │日 期│年  度├─┬───┬───┼─┬───┬───┤年罪犯│褫奪公權期間│
│ │告       │   │ 及  │法│案 號│判決日│法│案 號│確定日│減刑條│或罰金額    │
│ │        ├───┤    │ ├───┤期  │ ├───┤期  │例    │            │
│名│刑       │年月日│案  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     │            │
├─┼─────┼───┼────┼─┼───┼───┼─┼───┼───┼───┼──────┤
│  │          │      │        │台│   │   │臺│   │   │      │            │
│  │          │      │臺灣高雄│灣│      │      │灣│      │      │      │            │
│竊│有期徒刑壹│96年2 │地方法院│高│96年度│96年5 │高│96年度│96年6 │第2 條│玖月        │
│盜│年陸月    │月4日 │檢察署96│雄│易字第│月28日│雄│易字第│月25日│第1 項│            │
│  │          │      │年度偵字│地│1485號│      │地│1485號│      │第3款 │            │
│  │          │      │第9047號│方│     │      │方│      │      │     │            │
│  │          │      │        │法│      │      │法│      │      │     │            │
│  │          │      │        │院│      │     │院│      │    │     │            │
├─┼─────┼───┼────┼─┼───┼───┼─┼───┼───┼───┼──────┤
│  │          │      │        │台│   │   │臺│   │   │      │            │
│  │          │      │臺灣高雄│灣│      │      │灣│      │      │      │            │
│竊│有期徒刑捌│96年3 │地方法院│高│96年度│96年5 │高│96年度│96年6 │第2 條│肆月        │
│盜│月        │月12日│檢察署96│雄│易字第│月28日│雄│易字第│月25日│第1 項│            │
│  │          │      │年度偵字│地│1485號│      │地│1485號│      │第3款 │            │
│  │          │      │第9047號│方│     │      │方│      │      │     │            │
│  │          │      │        │法│      │      │法│      │      │     │            │
│  │          │      │        │院│      │     │院│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17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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