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7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4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叁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三、四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一、三、四所示日期分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詐欺、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一、三、四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3 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
三、四所示之罪經減刑後,並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宣告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