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2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
上列受刑人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符,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2 項、第51條第5 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