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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35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楊淑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3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一之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貳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一所載,如易科罰金,均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折算標準;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二之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一、二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 日以前,所犯均係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一所列之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罪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附表二之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淑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35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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